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脑死亡后如果家属坚持继续治疗呢?深圳某企业员工家属童先生,就因为妻子程女士继续治疗无法认定为工伤,从而与深圳市人社局打起了官司。我国医学的死亡与法律的死亡定义不相统一,成了深圳市人社局被告上公堂的导火索。最终,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被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近日,一则“女子工作中晕倒两天后离世,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的消息引发社会公众广泛   

据报道,去年12月29日,深圳某厂女工程女士在公司厂房车间突然晕倒、神志不清被紧急医院。

医院作出的死亡记录,程女士因病情严重年12月29日10时48分医院抢救。医生入院诊断为右侧小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脑疝形成,脑室积血,脑积水,吸入性肺炎。

  

据抢救经过记载,程女医院入院时,上了呼吸机,急诊行双侧额角锥颅脑穿刺外引流手术,术后程女士意识依旧是深度昏迷,病情不可逆发展,再次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告知病情危重性,随时可能出现死亡。

  

随后,程女士病情持续危重,神志深昏迷,无自主呼吸,脑干等各种反射均消失。12月30日,院方告知家属,程女士已基本脑死亡,没有抢救价值,劝原告放弃治疗。

  

童先生仍坚持要求医生尽一切力量继续抢救。12月31日3时40分,程女士无血压,无自主呼吸,院方再次告知可以放弃抢救,但童先生心有不甘,继续要求医生抢救。直至年12月31日13时35分,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临床死亡。

此后,家属要求认定工伤,但是因为超过法定抢救时限而遭到人社部门的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

各方说法

  

家属

  

“虽然脑死亡是人的真正死亡。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尽早让亡妻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原告相信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会让原告去作这样的选择”,童先生的起诉状中写到。

  

深圳市人社局

  

面对原告的指控,被告深圳市人社局辩称,程女士在年12月29日早上8时25分左右在工作时突然晕倒,后于12月31日13时35分抢救失败,宣布死亡,整个过程已经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深圳人社局要求依法驳回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人社厅

  

据广东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广东省内工伤认定的政策来说,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的时间为准,不以抢救记录中记载的脑死亡时间为准。

  

“脑死亡至少在目前中国来说是不认定为死亡的,按照中国现在的习惯,脑死亡不叫死亡,我们目前是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来办,医生最后记录的时间,认定你已经死亡了,没有出死亡证就不认定为死亡”。

  

盐田区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法院认为,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为12月31日13时35分,并不是原告童先生主张的12月30日。因此,程女士的死亡时间,应以《死亡医学证明书》为准,程女士从突发疾病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一)规定,不能视同工伤。

  

最后,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了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多国将脑死亡作为人死亡标准,我国目前只承认心脏死亡标准

  

除年美国哈佛大学脑死亡诊断标准外,各国制定了多种脑死亡诊断标准。其中有法国Mollaret标准()、美国Schwab标准()、美国Minnesota标准()、瑞典标准()、加拿大脑死亡诊断标准()等。据悉,全世界已有近90个国家承认了脑死亡的鉴定标准。而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讨论脑死亡的立法,但立法标准则正在制定中。

  

据中国新闻网年5月份报道,医院脑死亡协作组制定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已获得中国卫生部正式批准,成为中国出台的首个脑死亡判断标准。年,医院专家在中国内地首次以上述脑死亡标准,宣布一名毛姓患者为正式死亡。此事一时引起全国轰动。

  

目前医学上通行的死亡标准是脑死亡和心脏死亡,但我国立法只承认心脏死亡标准:即心脏停止跳动为生命终结。但心脏是一个独立收缩的器官,即使在没有脑神经支配的情况下,心脏还能维持跳动很长时间。因此,众多医学专家学者认为脑死亡标准更科学。而目前,我国对脑死亡立法则正在进行中。

专家观点

工伤的概念要搞清楚

程女士遇到的情况究竟能否认定为工伤?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关于48小时的规定是否存在不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表示,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其中,伤害是工作原因造成的,这是关键。

黎建飞认为,伤害是来源于工作,这是工伤保险的本质特征。传统的工伤主要是指工作设备、工作环境造成的伤害。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在很多国家,甚至是一些发达国家是不认定为工伤的。我国对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已经比较宽泛、很具有人文关怀精神了,对于自身疾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是对传统工伤界限的突破。

黎建飞解释道,“48小时”的规定针对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倘若工作中,被机器砸伤或者发生地震、事故伤害,即使是超过个小时也算工伤,都得赔偿。例如,油田发生火灾,人员受伤,过了8年死亡也要认定为工伤;动车事故,抢救5天后死亡也算工伤。黎建飞说,“由于本案中程女士的死亡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其自身的基础性疾病引发的,所以会败诉。

法律始终是有界限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常常出现突发疾病未死亡或者在48小时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黎建飞指出,之前规定的是24小时,社会呼吁为什么25小时不算工伤;后改为48小时,现在又有声音质疑为什么49小时不算工伤,这些质疑没有太多的意义,只是立法者的选择问题。

“法律始终是要有界限的。”黎建飞指出,总得有个时间限制,即使规定为小时,质疑也是同样存在的,法律规定的责任年龄就是最典型的界限。

“工伤保险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也不是为了赔偿,其根本目的在于让雇主改变生产条件,让工伤减少,工人少受损伤。”黎建飞说,工伤保险的费用是雇主单方承担的,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费用,就是为了促使雇主改善工作条件,要求工作环境是安全的、卫生的;基于自身疾病的情形,雇主是无法依靠改善工作条件来避免伤害的,这与工伤制度制定的立法目的是毫不相干的。

律师观点

  

应遵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意愿,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

  

在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的情况下,法院在处理劳动者“经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如何平衡法与情的问题?

  

对此,广东省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春来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的,在行政单位无法举证出脑死亡不等于死亡、脑死亡不可以作为工伤判定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应该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意愿出发,稍稍偏向劳动者一点,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

  

此外,梅春来还认为,类似的案例,在广东省内出现不同的判决,这就是所谓的“同案不同判”,“一个省内不能出现两种不同的判断,广东省高院应该对同类的案件作出统一的意见”。

 

新闻链接

  

同样是超过48小时的问题,广州中院判令要认定工伤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穗中法行终字第号,某公司员工郭某在工作期间,突然休克晕倒在工作岗位上,送医院抢救,随后在48小时内被诊断为脑死亡,医生告知无抢救价值,经过医生的多次解释,家属才放弃要求医生继续采取措施。

  

纵使郭某脑死亡发生在48小时内,而医生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的临床死亡时间已经超过48小时,但广州市中级法院依旧认为在本案中,郭某突发疾病在48小时经过抢救已被诊断为脑死亡,无手术及转院治疗的价值。广州市人社局仅以郭某《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临床死亡时间距离发病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不认定郭某的死亡为工伤,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符,因此法院判令广州市人社局对郭某的死亡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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