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Basicfacts

年7月24日患者高某因头痛伴视力减退就诊于A医院,随后以“颅内占位性病变”被收入院,并于年7月27日行“右侧侧脑室肿瘤切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左侧硬膜外血肿清除术”,术后高某神志深昏迷,对光反射消失。医院此后又多次为高某行相关手术,但上述病情并无好转,昏迷状态一直持续至今。高某家属难以接受,因此向北京市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患者家属:患者入院前神志清楚,术后就昏迷不醒。

患者家属认为,患者人院前虽然头痛且视力下降,但神志还是清楚的,结果做完手术就昏迷不醒了。医院手术操作一定存在问题。

医院: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

在与医院沟通过程中,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经中西医结合诊疗诊断为:颅内占位病变(脑膜瘤);高血压1级(很高危);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患者符合手术指征。而医院在术前已经将患者的病情、诊疗措施、手术可能发生的风险充分告知家属,家属也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术中操作符合规范,没有过错。

争议焦点

Theboneofcontention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专家意见

Expertopinion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临床专家:医院术中切开脑膜方式选择不当,且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患者肿瘤体积较大,占位明显,术中存在明确的颅内压增高表现。医院于术中在进行硬脑膜切开时,应高度注意减压过快造成对侧减压性出血的严重并发症的可能性。但医院并没有采取“小硬脑膜窗口显露策略”切开脑硬膜,而是给予“十字形剪开硬翻开”一次性大面积暴露硬脑膜。此举可造成颅内压突然下降从而导致对侧减压性出血的不利后果。

临床专家查阅病历,发现其中有“患者因头痛伴视力减退为首发症状,考虑为慢性颅内压增高表现”,“术中如脑组织张力高,可给予甘露醇脱水,或给予释放部分脑脊液以缓解颅内压高”等表述。医院术前考虑了术中出现颅内压增高的可能,但拟采取的处置措施仅为甘露醇脱水和脑脊液释放,并未考虑小硬膜切开等处置,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简单来说,医院术前对风险的预案不全面。

法学专家:医院手术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患者行“右侧侧脑室肿瘤切除术”中,出现对侧硬膜外减压性出血。血管损伤严重术中包括脑干在内的脑组织存在广泛性损伤,术中硬脑膜切开后,,出现对侧硬膜外减用性出血,血管损伤严重、脑组织损伤严重,而且损伤持续时间较长,足以导致严重后果。

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硬脑膜切开方式选择不当的过错,该过错可致术区压力突然降低,从而造成术中脑膨出、对侧减压性出血、脑疝,以及脑挫裂伤等的严重颅脑损伤,进而继发多次手术灶区出血,最终导致其脑膜瘤切除术后脑出血的严重后果。

因此,医院的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医院的过错行为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处理结果

Processingresult

医院认可了专家综合评议意见,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并向患者进行了赔偿,该纠纷就此解决。

特别提示

Specialnotes

患者往往因为手术效果不好启动诉讼,但是评判医生是否有责任并不是看手术效果,医院往往会以手术风险已告知作为抗辩事由,但是风险告知不是绝对的免责事由。

相关规定

Relevantregulations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摘自《案说民法典:医患纠纷疑点解答》

法海里的比丘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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